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金沙村杨家门头66号,组织机构代码316974055。
法定代表人:刘青海。
委托代理人:宋姣龄
被执行人:浙江克拉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46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18069。
法定代表人:王新序。
被执行人:***,女,1977年06月0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克拉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4民初636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华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