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2执101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劳仲案字(2016)第7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382.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