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780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平,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天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金山大道**金山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303159363。
法定代表人:蒋学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然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浙江天然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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