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3民初2196号
申请人: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5551489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3031593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2万元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