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66号
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南段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20557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002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茆圩乡创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888886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翔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