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南段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20557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楼B区16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952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武汉路1666号4号楼3**03006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60431185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