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南段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20557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楼B区16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952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武汉路1666号4号楼3**03006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60431185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