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8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南段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620557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社区中达好旺角小区1#楼B区16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140952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武汉路1666号4号楼3**03006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
本院于2022年04月29日以(2022)鲁1791执保315号保全裁定对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11721114205000721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757.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