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621号
原告: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南段11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