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1702民初3955号
原告: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彭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89786328A。
法定代表人:孙秀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经理。
原告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物公司)、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菏泽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物公司及菏泽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将牡丹区办公楼、厂房、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精物公司,被告精物公司承包后,随成立了第二被告菏泽项目部,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防水工程合同,将该工程中8#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履约保证金5万元,但被告无故不予履行合同,经多次催要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精物公司未答辩。
菏泽项目部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精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境内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发包给被告精物公司。被告精物公司承包后,随成立了第二被告菏泽项目部。2015年10月7日,第二被告菏泽项目部与原告签订《防水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将该工程中8#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履约保证金5万元,但被告无故不予履行合同,经多次催要也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菏泽项目部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据约定支付被告菏泽项目部屋面防水工程履约保证金5万元后,被告菏泽项目部不但未将8#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而且将已经收到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精物公司作为被告菏泽项目部的开设主管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退还原告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退还原告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