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0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彭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897863***A。
法定代表人:孙秀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都浩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项目工程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50000元。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7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