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颢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22民初67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1992年11月18出生,土家族,硕士研究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被告: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沅江社区株洲路269号县海事处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男,1976年9月13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与被告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04667.6元(医疗费414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72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24000元、食宿费33500元、辅助器具费500元、诉讼代理人为代理诉讼往返广西湖南的费用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200元、工伤***用20000元、鉴定费700元)2.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完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申领;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7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泸溪县***乡***部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受伤,随即被送往泸溪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等,经过针钢丝张力带内固定术系列治疗,于2019年9月5日出院,住院时间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9月5日,共住院91日。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坚持服药,一年半后进行固定取出术。2019年7月16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22日,原告在泸溪县人民医院进行固定取出术,住院时间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7日,共住院16日。医嘱要求加强营养,休息半个月。2021年4月1日,原告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21年7月26日,经湘西州沅水司法鉴定所鉴定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定费700元。 被告颢峰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仅约定日工资为240元,按实际出勤计算月工资。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所受伤害已被认定属工伤,按照工伤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的,被告没有责任;原告提出的护理费24000元、诉讼代理人车旅费2000元、***20000元、鉴定费700元、食宿费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述被告没有配合其领取工伤保险金不是事实。 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已为原告按照缴费基数5000元/月办理了5月份的工伤保险。2019年7月16日,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1497.5元,被告已结账支付。仲裁期间,原被告自愿解除了劳动关系。2021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在劳动中意外伤害致工伤而引起的保险待遇纠纷,故案由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停职留薪期工资标准的确定。二、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损失504667.6元;三、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关于焦点一,停职留薪期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泸溪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工程人员花名册只记载了原告5月份的缴费工资为5000元,故原告工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原告主张因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40元,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即为7200元,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损失504667.6元。 原告因公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二十一条规定,“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用,应由被告工伤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到工伤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需要护理的费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就业补助由单位支付。 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的确定。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原告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从2019年6月7日(事故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定残日)止,期间为21个月零25日,原告请求按22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告第一次住院至第二次治疗出院期间超过十二个月,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可能会超过12个月,但因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请求延长按22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停止留薪期工资(5000×12)60000元。②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确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期为120日,但未有明确几人护理,本院按一人确定陪护。原告未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护工属卫生行业,参照2020年湖南省卫生行业年平均收入55836元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5836÷12×4)18612元。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原告年满57周岁,距离退休不足5年,每减少一年扣除20%,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10×60%)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原告因住院停止留薪期内,需要护理和营养,但该期间需要鉴定确认,原告因鉴定花费的700元,应由被告支付。 4.关于代理人差旅费、打印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理人差旅费、打印费共2000元,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109312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04667.6元部分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三,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完成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手续,本院查明,被告已给原告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报手续,原告主张被告未协助,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1093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