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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鲁信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2执364号
申请人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韦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鲁信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交警大队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临沂市鲁信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沂市鲁信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仍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147573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各项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9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时发现被执行人临沂市鲁信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