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3138号 原告: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海韵路2号东方花苑1号楼0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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