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3138号
原告: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海韵路2号东方花苑1号楼0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山东驰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