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46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6年10月10日,其与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其将承建的京沪高铁南片区D棚户住户改造工程二标段2#、3#楼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发包给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五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发包方所在地管辖,而其所在地在湖北省××县,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鼎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2016年10月10日,其与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由其负责京沪高铁南片区D棚户住户改造工程二标段2#、3#楼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2017年4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楼内外墙装饰补充合同,后其按照要求完成了全部的施工项目,但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涉案合同中对管辖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综上,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泰安市××区,被上诉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