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747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E栋10层10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BGGP3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制发(2021)鲁0781民初7474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银泰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莹
书 记 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