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7474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E栋10层10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BGGP3Q。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汉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莹
书 记 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