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BGGP3Q,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E栋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涛,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住所地淄博市高青黑里寨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039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2894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2022年3月4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石磊
审判员 李鸿飞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