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30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E栋10层100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润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杜洪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