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59号
申请人:山东***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宝龙城市广场B5座2019号。
法定代表人:于爱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新兴路都市花园大厦5-2303。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十二号街五环小区一期26号。
法定代表人:林楠,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