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37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0存款2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