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51号
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沙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长官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石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