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德顺宁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0xxxx********,0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耿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