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144号
申请人:德州庆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新河东路岳庄钢材市场6区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广川大道2888号***世17号楼1**1-2层3号门市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三八东路与崇德十一大道路口东北角德州佳惠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德州庆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庆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庆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庆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德州庆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