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78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前于里村东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
原告***与被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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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思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