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台儿庄区阿里山路马兰屯镇前于里村东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广进路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亮,总经理。
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了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德亮的限制高消费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2年3月17日、5月16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发现银行账户有3025元存款已扣划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已完成过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飞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