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138号
原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334456008P,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阿里山路北马兰镇前于里村东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帅,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F58JM6G。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饶文浩,总经理。
原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德巧
书 记 员 唐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