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枣某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962.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