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962.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