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枣某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3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枣***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4962.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962.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