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3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4962.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962.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