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2451号
原告: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阿里山路北马兰屯镇前于里村东3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车辆、房产。原告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车辆、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