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5民初44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阿里山路北马兰镇前于里村东3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枣庄阳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