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苍龙催字第27号
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中关村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5330980,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陆月零玖日,出票人为浙江中泰印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苍南县嘉鑫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第二支行(原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龙港第二支行),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零玖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德锡
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
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