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9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25民初1313号
原告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细平,总经理。
被告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