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荆棘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荆棘鸟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与重庆瓷古建材公司,彭水县飞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荆棘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53号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K6M84H。 法定代表人:何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瓷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小区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8702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飞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学府佳苑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KRR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荆棘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瓷古建材有限公司、彭水县飞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荆棘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荆棘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喻 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