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登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美登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4343号
 
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332941。
法定代表人:蔺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登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2幢B-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75648。
法定代表人:曹兰。
被告:***,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登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申请保全措施费1478.42元,共计3545.42元,由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蔚世平
 
 
 
二0二一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赵世玺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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