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永洲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开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海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083号
原告:柳州市永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石碑坪镇广西绿达实业有限公司三工区。
法定代表人:文志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渝碚路222号附4-7-1号。
法定代表人:*扬帆。
被告:贵州建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麒龙国际D1栋12层19-23号。
法定代表人:孔丽娟。
原告柳州市永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洲公司)与被告中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贵州建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建海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782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欠款1178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日利息为9172.94元);3.依法判令被告(中开公司)承担连清偿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永洲公司与中开公司(曾用名/别名:中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模板采购合同》后,永洲公司为中开公司麒龙国际会展城B4地块26号楼供应模板。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结算,建海公司给永洲公司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永洲公司模板款117820元,建海公司模板用于贵州铜仁麒龙国际会展城B4地块承揽劳务施工项目,截至2019年11月1日前公司出具的收据、收货单等全部作废,材料款全部结清,欠款合计转为此欠条,欠条作为支付款唯一依据,丢失、涂改欠条无效。2019年12月10日建海公司出具模板委托支付,委托中开公司向永洲公司支付货款,两被告互相推诿。建海公司认为应当由中开公司支付,并且已出具委托支付函,而中开公司认为所有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建海公司,其无任何款项,不能为其支付,导致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开建设有限公司系中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曾用名称,永洲公司以中开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州市永洲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柳州市永洲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4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