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966号之一
原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青东商务区A座东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934240136。
法定代表人:董少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远,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禹南,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59513。
法定代表人:朱卫丰,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桂平,男,系江西中医药大学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尊涛,男,系江西中医药大学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医药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1.54元,减半收取9,055.77元,由原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志强
人民陪审员 邓 攀
人民陪审员 张华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黄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