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8962号
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B9-2-1室。
法定代表人:徐寰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3层322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少卿,经理。
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本案因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