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05号
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B9-2-1室。
法定代表人:徐寰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3层322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少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蕾,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恒志信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出现新事实需要核实,故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良莹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