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5行审1541号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53L。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皓,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拆除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佛山市南海区******文聪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面积2055.11平方米(折合3.0827亩)土地上新建的临时板房及钢棚,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并申请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处罚人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20年10月26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以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其催告后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拆除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佛山市南海区******文聪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面积2055.11平方米(折合3.0827亩)土地上新建的临时板房及钢棚,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并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