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1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鼎卫豪苑10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毛军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立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1号(湘西北建材市场南10栋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立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以已与常德市立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2273.5元,由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金明
审判员 朱梅安
审判员 涂江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