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鼎卫豪苑10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毛军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鼎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鼎城区灌溪镇铁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胡孟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鼎喜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建设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进军
执行员 彭珊珊
执行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秋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