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财保18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建设有限公司(原常德市顺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道福广社区鼎***10号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72242806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为PZPP224301130300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