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7928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陈冲村门口田(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T6N8X3。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泽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区大同路西5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34841109Q。
法定代表人:麦江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99.14元,保全费4819.14元,合计11018.28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德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松 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张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