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博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财保71号 申请人: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新龙区大同路西5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3484110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高***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博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今洲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4902553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8281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博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7121397.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及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博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人民币7121397.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