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2387号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岳可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