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267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