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5016号之一
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8元,减半收取1864.4元,由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