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5016号之一 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总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8元,减半收取1864.4元,由原告河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