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118号
申请人:河南鑫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院幸福港湾**楼******。
法定代表人:李向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财富广场****v>
法定代表人:任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文凯,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河南鑫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鑫栋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327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327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河南鑫栋管业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鹏飞